焦作市工贸职业学院:以案普法,特殊庭审教育高校学子
[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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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8-11-16 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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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的庭审现场
“旁听了这场公开审判,我对刑事犯罪的危害有了深刻认识,以后我会在学习、生活中注意知法、懂法、守法。”11月15日下午,在焦作市工贸职业学院的体育馆内,沁阳市人民法院针对一场涉嫌寻衅滋事的庭审公开宣判后,该校一名学生说。
当天下午,这场特殊的公开庭审由沁阳市人民法院院长施文星担任审判长,由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建民担任公诉人,吸引了该校数百名师生到场旁听。
据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显示,此案的被告人任某彬是一名“80后”。2015年11月1日凌晨,任某团等人(均已判刑)在沁阳市紫陵镇坞头村金海岸歌厅唱歌期间,因琐事与歌厅服务人员发生争执。任某峰电话叫来任某彬等人。之后,任某彬等人持刀、棍对歌厅物品进行打砸、对歌厅服务人员进行殴打。经沁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有受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歌厅内被毁坏的物品价格为7636元。案发后,任某彬等人赔偿金海岸歌厅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2018年2月24日,任某彬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过质证。辩论等环节,庭审最后,施文星当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以被告人任某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彬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定情形,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彬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任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任某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已经得到全部赔偿,达成谅解,亦可对任某彬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施文星受访时表示,该院之所以选择在高校校园内审判,主要目的就在于此案暴露出的年轻人法律意识淡漠问题,在当前不少年轻人群体中普遍存在,通过真实的以案普法,可让他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最终自觉知法、懂法、守法。
责任编辑:王艺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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