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教师管教权”意义大于争议

[ 大河报 ] 作者:
2019-04-22 10:26:38 |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因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草案也招致质疑。有声音指出:“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无疑会为体罚开一个口子。”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立法形式赋予教师对学生批评、教育乃至必要惩戒的权力,得到了许多老师、家长的积极回应与赞同,这表明立法拟定“教师管教权”很有必要,其带给教育的积极意义远大于争议。
 
  负有传道授业解惑之责的人民教师,其职业使命就是要管理教育学生,这是有法可依的法定义务。《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但为什么还要再度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这既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对教师管教的范围、程序与方式明确定义,以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周延性问题,更有现实教育中所面临的许多亟待破解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教师在实施惩戒性教育时对“度”的把控问题,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变相体罚”的概念该如何界定,都包括哪些情形?教师管教学生引发过激或意外的后果发生,责任该如何厘清?这些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无误的边界界定。
 
  管教学生不只是教师本人的个体行为,更应当成为其依法行使和职责所系的一种教育公权力。既然属“公权力”,就势必存在教师既不得放弃又不能滥用的“制度笼子”。“学校安全”应该是一个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机构和教育秩序等多个层面的综合性、系统性概念,“教师管教权”应当属题中之义。
 
  拟定“教师管教权”,不失为进一步厘清教育职业和教师职责的一种有益探索,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相关三方都有积极的警示、评判意义。人们期待经过各抒己见、集思广益之后的兴利除弊和制度完善。

责任编辑:贺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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