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发布5号通告:全市所有居民足不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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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22-01-04 09: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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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发布疫情防控
5号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2年第5号)
为应对禹州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现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全市所有居民居家隔离、足不出户,单位工作人员凭单位证明出入,由村(社区)负责组织志愿者为本村(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物资保障服务。
2、全市所有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持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行证的车辆除外)。
3、全市所有商超除保障日常生活物资供应之外,暂停其他经营活动;所有门店及外卖经营单位一律暂停营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1月3日
关于在城区公共区域开展消杀工作的通告
全市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自1月3日起在城区喷洒消毒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喷洒时间及范围
(一)喷洒时间
1月3日起每天喷洒一次,喷洒时段为晚上21:00至24:00。
(二)喷洒范围
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区域。
二、注意事项
此次喷洒的消毒液对人畜无害。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提前关闭门窗,尽量不要外出,如遇洒水车喷洒作业要注意避让。同时,保持良好心态,树立战胜疫情信心,科学预防,正确应对,防止疫情传播!
2022年1月3日
违法处理业务、车驾管业务将暂停业务办理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了有效减少我市的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避免大量人员聚集导致的传染风险,确保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日起,违法处理业务、车驾管业务将暂停业务办理。
违法处理业务、车驾管业务如恢复办理,禹州交警将会第一时间在禹州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等媒体发布公告。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禹州市民政局关于疫情期间暂停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通知
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自2022年1月4日起,禹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暂停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给广大群众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众志成城 共克时艰
咨询电话:0374-8107636
禹州市民政局关于疫情期间暂停部分殡葬服务的公告
鉴于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为避免因人员聚集引发交叉感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工作部署,从2022年1月3日起,我市除殡仪馆正常办理遗体火化业务外,各殡仪服务机构暂停举办遗体告别仪式,公墓暂停对外开放,并停止一切祭祀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
咨询电话:0374-8269017
禹州市档案馆关于暂停对档案查阅利用服务的通知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禹州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服务自2022年1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禹州市档案馆
2022年1月3日
禹州市烈士陵园关于疫情期间暂停开放的通知
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自2022年1月3日起,禹州市烈士陵园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给广大群众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禹州市烈士陵园
2022年1月3日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
公告
为了维护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故意或过失传播病毒、拒绝隔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现公告如下:
一、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或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六、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及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予以严惩。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禹州市公安局 禹州市司法局
二O二二年一月三日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涉疫情网络谣言等违法信息的
通告
2022年1月2日,我市在核酸检测中发现2名无症状感染者,均已转送至河南省新冠肺炎定点医院救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切实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提高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不得转发、传播和扩散未经证实的涉疫情虚假信息;不得传播非权威来源的涉疫情音视频和文字信息,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发现微信群、朋友圈等传播的无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音视频和文字等涉疫情信息,要主动向网信、 公安部门举报。
三、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对已转发的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涉疫情虚假信息要主动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四、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对网站、公众账号等传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置。
五、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
六、广大网民要积极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正确认识疫情, 树立信心,做好自我防护,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在此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底线,依法依规从事互联网信息传播,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意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虚假和违法信息。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禹州市互联网信息中心:0374-8279376
禹州市公安局:0374-110
举报邮箱:yzswxb@126.com
禹州市互联网信息中心
禹州市公安局
2022年1月3日
责任编辑:贺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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