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校外培训机构分类重新审批登记和管理权分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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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10:00:46 |
  近日,开封市教育体育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封市校外培训机构分类重新审批登记和管理权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分类重新审批登记和管理权移交政策依据、工作主体和对象、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要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保障“双减”政策要求落实、落地。
 
开封市校外培训机构
分类重新审批登记和管理权分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 〔2021〕40 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分类重新审 核登记和调整管理体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 号)、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 通知》(豫办〔2021〕 28 号)、《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 开封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汴办〔2021〕26号)等相关文件为依据(其他政策依据文件详见附件2)。
 
  二、工作对象
 
  审核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按原有性质继续办学的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以下简称“学转非”);现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继续办 学的。
 
  登记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现有校外培训机构,继续从事校外培训行业,且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
 
  三、工作主体
 
  各县(区)根据“双减”工作协调机制,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文广旅、科技、体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分类重新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专班, 教育、文广旅、科技、和体育行政部门分类组建审查组(区分类别见附件1),实施校外培训机构的注销和审批工作。
 
  审核主体: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审核对象的审核主体。
 
  审批主体:各县(区)教育、文广旅、科技和体育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审批对象分类对应的审批主体(学科类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艺术类由文广旅行政部门审批,科技类由科技行政部门审批,体育类由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登记主体:各县(区)民政部门是已审批通过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主体。
 
  变更主体:各县(区)民政部门是已审批通过的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的变更主体,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是已审批通过的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主体。
 
  注销主体: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转非”和停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注销主体;各县(区)民政部门是现有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停办的注销主体;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是现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停办营业执照的注销主体。
 
  四、工作程序
 
  依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实际情况,教育、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各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登记和调整管理体制工作待上级部门设置标准公布后开始实施。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前期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材料,依法依规,分类审核登记和调整管理体制,非学科类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通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子账户,将主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纳入平台监管,做好移交工作。
 
  第一类别:变更办学方向(“学转非”和非学科类继续办 学), 按照“同审联批、先接收后规范”的要求,由各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移交,文广旅、科技、体育部门负责接收,市场监管、民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拟转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文广旅部门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接收并办理新的许可证;科技部门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接收并办理新的许可证; 体育部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接收并办理新的许可证;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对该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 范围)、主管部门、机构名称等进行变更。体育、科技、文广旅和教育是同一单位的,依据设立、注销登记的要素办理(办学许可证要分类别明确经营范围)。“学转非”和非学科类继续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登记相应变更完成后,纳入资金监管,按照新的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办学。
 
  第二类别:自行停办。按照“依法依规、逐个办理”要求,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停办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逐个办理,查验递交的申请材料;查验通过后依法依规注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将信息抄送至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停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注销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未经重新审核登记、审核未通过、变更未通过的、停办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各单位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和媒体以“黑白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布结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重新审核登记和移交工作形成总结报告(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开封市教育体育局。
 
  五、资金监管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 教监管〔2022〕99号)文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教育、文广旅、科技、体育和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同时将培训预收费情况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建设的重 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各县(区)要根据《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制定开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汴发改收费〔2021〕582号)文件,加强对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的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未纳入资金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招生培训活动。
 
  六、职责分工
 
  (一)坚持从严审批。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分不同类别由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前置审批。其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 - 8 - 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批;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 构的前置审批;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批。市教体局将现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类后移交市文广旅局和市科技局,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保持现有管理层级、登记机关不变。
 
  (二)严格执行双重管理登记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 “先许可、再登记”。在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后,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社会组织或企业登记,并履行相应监管责任。审批完成后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主动在全国校外教育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完成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并达到资金监管要求,经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发证谁监 管”的原则。遵循全面覆盖、源头规范、属地管理、协同治理和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本领域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准入方式,并强化日常监管。根据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科普知识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的托管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四)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专项整治。教育、文广旅、 科技、体育、民政、市场监管、公安、卫生、消防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 合监管执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文广旅、科技、民政、市场监管、体育部门成立审核登记和调整管理体制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教育、文广旅、科技、体育要分类成立审查组,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分类实施审查和审批。
 
  (二)建立预警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摸排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学性质或管理部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妥善做好存量课程消化、相关人员安置等工作。对工作中出于规避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各类违规处置资产、侵害学生和教学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制止,以疏导堵点,化解矛盾,防范风险。
 
  (三)压实工作责任。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谁主管谁监管、谁发证谁监管”的要求,各县 (区)党委政府要主动承担责任,统筹协调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重新审核登记和调整管理体制工作。要建立问责机制,将重新审批登记和管理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四)建立长效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对培训机构严格审查、定期年检、黑白名单管理等系统的管理体系,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良性发展,加强联合检查,推动日常监管、巡查暗访、违规查处等制度建设,确保“有人管、有人查、有人巡、 管得住、管得好”,营造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格局。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对照区分类别
 
  2.其他政策依据文件
 
  附件1
 
  校外培训机构对照区分类别
 
  文化艺术类: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为提高中小学生艺术素养和艺术特长,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声乐、器乐、作 曲)、美术类(各类绘画、雕塑)、舞蹈类(当代、现代舞,民族民 间舞,国标舞,街舞等等)、表演类(影视表演、戏剧表演)、播 音主持语言类(播音、主持、朗诵等)、书法类、文学类(编剧, 写作)、导演类(影视编导、戏剧导演)、制作类(舞台灯光、音 响,舞美)、设计类(化妆、艺术造型、服装)、工艺类(篆刻版画 等)、文化艺术中心,或与以上内容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均列入文化艺术类进行管理。
 
  科技类: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创客、科学探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 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均列入科技类进行管理。
 
  体育类:在开展校外培训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通知》要求,涉及游泳(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公开水域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皮划艇(激流回旋、静水)、棒球、篮球、拳击、自行车(场地、公路、山地车、BMⅩ小轮车)、击剑、足球(足球、五人制足球)、手球、马术、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体操(体操、艺术体操、蹦床)、赛艇、帆船、射击、排球(排球、沙滩排球)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举重、摔跤 (摔跤、中国式摔跤)、冬季两项、冰壶、冰球、滑冰(花样滑冰、短道速滑、速度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自由 式滑雪、跳台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潜水、蹼泳)、滑水、摩托艇、救生、健美操、技巧、高尔夫球、保龄球、掷球台球、 藤球、壁球、橄榄球、软式网球、热气球(热气球、热气飞艇、 氦气球、氦气飞艇、混合式气球)、运动飞机(超轻型飞机、轻型飞机、特技飞机、旋翼类、模拟飞机)、跳伞(特技定点、造型、踩伞、低空伞、牵引伞、花样跳伞)、滑翔(滑翔机、悬挂 滑翔、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自由飞、线操纵、无线电遥控、仿真、电动、航天模型)、车辆模型(非遥控车、电动公路车、电动越野车、内燃机公路车、内燃机越野车、火车模型)、航海模型(仿真、仿真航行、帆船、耐久、动力艇、建筑场景)、定向(徒步定向、滑雪定向、轮椅定向、山地车定向、GPS 定向)、业余无线电(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围棋(围棋、五子棋)、国际象棋、中国象棋、桥牌、武术(套路、散打)、健身气功、登山(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汽车、摩托车、轮滑、毽球、门球、舞龙 舞狮、龙舟、钓鱼、风筝、信鸽、体育舞蹈、健美、拔河、飞镖、电子竞技、空手道、女子拳击等 80 项内容,体育俱乐部或与以上内容相关的非学历培训,均列入体育类进行管理。
 
  附件2
 
  其他政策依据文件
 
  《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 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 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 号)
 
  《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 教监管〔2022〕99号)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教基一〔2018〕968 号)
 
  《河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21〕179 号)
 
  《中 共开封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成立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汴教组〔2022〕1号)

责任编辑:盛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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